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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
2017-05-28 23:16:42 来源:蒋秀丽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里规定一些基本条款,如果工作内容需要保密或者担任单位的主管人员,这时,可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那,签订保密协议都有哪些情形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签订竞业保密协议
原告与被告不服仲裁协议,原告与被告对有关保密协议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差额,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差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庭审时陈述除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查明的有关保密协议有异议,对其他查明事实均无异议,视为双方认可劳动争议仲裁查明的双方均无异议之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差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是关于“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的案例介绍,竞业限制是有人员规定的,不是任何一个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如您有保密协议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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