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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017-06-25 22:43:35 来源:蒋秀丽


预留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预留工资顾名思义是指每月工资只发放全部工资的一部分,而剩下的部分年底发放,一般还得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全部发放,不合格还得再扣除一部分。那么预留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呢?很对人对此有疑问,下面将通过案例解读。

案情简介:工作期间受伤造成工伤,引发劳动争议。

原告于200910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11512日,原告在装配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原告受伤后被认定为因工受伤,并经鉴定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十级。原告在工作期间被被告预留工资3500元。原告因工伤保险待遇等请求于20121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预留工资;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江某与被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被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某工伤保险待遇和预留工资3500元。

原告江某系被告的职工,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201151210时左右,原告在装配车间拼装塔机吊臂时,会阴部不慎被弦杆撞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诊断为前尿道挫裂伤。201161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因工受伤。2011119日,原告的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原告骑跨伤、尿道损伤,综合考虑,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拾级。另查,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前,被告预留原告工资3500元。原告发生工伤后,至今未上班工作,被告已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元。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停工留薪期月工资为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江某与被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被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某工伤保险待遇;3、被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支付原告江某预留工资3500元。

律师说法:预留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报酬形式多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因此,国家并不规定劳动报酬的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以上就是对预留工资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相关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劳动争议问题时,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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